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版本:P-V6-AIII-012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規章,於向您蒐集個人資料前,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一、蒐集目的及類別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因辦理或執行「國家文化記憶庫2.0計畫專案推動中心勞務採購後續擴充案(二)」業務、活動、計畫、提供服務及供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用於內部行政管理、陳報主管機關或其他合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章定業務、寄送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或產業相關活動訊息之蒐集目的,而需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性別、電子信箱、公司/學校、部門/科系所、職稱、電話及手機。
※您日後如不願再收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所寄送之行銷訊息,可於收到前述訊息時,直接點選訊息內拒絕接受之連結。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蒐集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
(二)地區: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
(三)對象: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自行使用及委託之第三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使用
(四)方式:以書面/或電子等形式處理、利用
三、當事人權利
您可依前述業務、活動所定規則或依前述業務、活動所定規則或與「國家文化記憶庫2.0計畫專案推動中心勞務採購後續擴充案(二)」團隊聯繫(https://tcmb.culture.tw/zh-tw)向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四、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若您未提供正確或不提供個人資料,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
五、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獲知且已瞭解上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所列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